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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估、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業安全衛生等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
前項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
前項相關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書。
二、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明。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