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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N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涉有賭博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 EN
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
二、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
獎品之價值以業者原始進貨發票作為兌換獎品價值之依據。
獎品價值之上限,主管機關得依物價波動,逐年調整。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非營利性公益性團體,得經營公益收購站,收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所兌換之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