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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EN
前條第一項之附表,公司應依下列規定編製及檢附相關附件:
一、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股款繳納之日期及金額、股款送存銀行之日期及帳戶,並檢附送金單影本,無送金單者,檢送存摺或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如公司於銀行設有專戶委託代收全部股款者,得以專戶儲存契約書(或代收股款契約)及銀行收足股款證明(或存摺影本)替代之。銀行存款與帳冊記載不符者,應編製調節表;股款如已動用,應檢附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印章或簽名之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股款轉存定期存款者,應載明是否有質押、解約、轉讓情事。
二、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債權發生之原因、日期、金額及抵繳股款之金額,經債權人同意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債權發生之主要證明文件;股款如已動用,應檢附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印章或簽名之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
三、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技術作價、股票抵繳及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應載明相關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公司;但依法無登記之規定者,應載明該項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交付予公司。屬股票抵繳股款者,並應載明其估價標準。
四、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配股明細表、股份交換配股明細表、減資明細表、可轉換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換股明細表:應分別載明股東姓名、金額及日期。
五、勞務抵繳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另應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 EN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股份轉換、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應依本辦法編製資本額變動表及依案件性質備具之下列附表送交會計師查核:
一、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二、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
三、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
四、勞務抵繳股款明細表。
五、股息紅利轉增資配股明細表及盈餘分配表。
六、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明細表。
七、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明細表及來源明細表。
八、合併配股明細表。(如有合併銷除股份者,應另檢附合併銷除股份明細表)。
九、分割配股明細表及基準日前一日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負債種類及數額。
十、收購配股明細表。
十一、股份轉換配股明細表。
十二、股份交換配股明細表。
十三、可轉換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換股明細表。
十四、減資明細表。(分割減資者,應另加附基準日前一日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負債種類及數額。另辦理庫藏股減資者免附)
前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四款之明細表,公司得僅就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部分逐項列明;持有股份總額未達百分之十股東部分,得合併列明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明細表,如係依特別法規定全部以已發行股份抵繳股款者,公開發行公司得僅就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部分逐項列明;持有股份總額未達百分之十股東部分,得合併列明之。
第一項資本額變動表及附表,應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印章或簽名。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者,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