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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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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第 52 條
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商業會計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第 51 條
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