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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EN
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原告俱樂部於申請籌設之初,即以專作中部地區盟軍娛樂場所,以接待美 軍為目的,被告官署特准設立者,亦以接待美軍為營業對象,而非供國人 遊樂之所,並指示營業項目如涉及特別法令之規定 (開設舞廳等) 非經呈 准不得營業,復於申請執照核准項目第二項內明白規定營業對象,限於美 軍及眷屬。原告所請放寬營業對象之限度,被告官署不予准許,自無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