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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EN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核准登記之日止,不得逾七日。但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期間,不計在內。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臺灣省政府頒發之各年度限制屠宰老廢牛分配暨執行要點,既說明普通屠 宰部分之分配對象,為持有屠宰實績之屠宰商,並依其實績,得予優先分 配,並未提及屠宰人,其係以屠宰商為分配對象,當無疑義。再訴願決定 認為屠宰實績係屠宰人本身職業上之成績,其因此所享有之配宰牛隻之權 利,專屬於屠宰人本身,不得繼承,其見解難謂允當。本件分配牛隻之對 象係屬原告之父所開設之施錦商號 (已登記) ,其後原告之父死亡,由原 告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繼承該商號,原屬該商號享有分配牛隻 之權利,自依然存在,不因其後商號名稱之變更登記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