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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公司依前二條變更組織時,準用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上訴人申請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係在被上訴人公司決議解散之後,此 項事務,既非決議解散當時已經申請有案而未辦完之事務,不在公司法第 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了結現務之範圍,又與同條項第二、三、四款 之規定不合,自難認為在清算人職務範圍之內,依同法第三十一條反面之 解釋,被上訴人公司就本件申請登記非得視為尚未解散,上訴人對被上訴 人為此項請求,即無准許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