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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刪除)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14 日
解釋文:
公司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 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此項變更 登記,依同條第二項之意旨,應由公司負責人申請,乃因公司為法人,自 應由其代表人為之,以確保交易安全,與憲法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