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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公司經理人有為公司為營業上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之權限,其為公司為營業 上所必要之和解,除其內容法律上設有特別限制外,並無經公司特別授權 之必要,此為經理權與一般受任人權限之不同處。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上訴人申請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係在被上訴人公司決議解散之後,此 項事務,既非決議解散當時已經申請有案而未辦完之事務,不在公司法第 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了結現務之範圍,又與同條項第二、三、四款 之規定不合,自難認為在清算人職務範圍之內,依同法第三十一條反面之 解釋,被上訴人公司就本件申請登記非得視為尚未解散,上訴人對被上訴 人為此項請求,即無准許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