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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依前項規定未印製股票之公司,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份,其轉讓及設質,應向公司辦理或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四條及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前項情形,於公司已印製之股票未繳回者,不適用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