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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公司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所謂損害,係指因股票之違法發行所 受之損害而言,其損害之發生與股票之違法發行,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者, 不得據此規定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