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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EN
回復通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通知補正。
前項補正通知,應由資訊儲存服務者自接到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回復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為之。
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補正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視為未提出回復通知。
第一項之補正通知,應以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原通知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方式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民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 EN
本法第九十條之九第二項所稱回復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使用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使用者或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
二、請求回復被移除或無法進入之內容之聲明。
三、足使網路服務提供者知悉該內容之相關資訊。
四、表示使用者基於善意,認為其有合法權利利用該內容,而該內容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係出於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不實或錯誤之陳述。
五、同意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將回復通知轉送予權利人或其代理人。
六、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使用者願負法律責任。
前項回復通知,應用書面或經電子簽章之文件,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但網路服務提供者認電子郵件無須採用電子簽章者,不在此限。
以代理人名義提出第一項之回復通知者,應同時聲明其已受使用者委任,並載明使用者之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