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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EN
使用人為商標電子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電子傳達替代方式為之:
一、商標電子申請文件電子檔超過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限制。
二、商標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故障而依第十三條規定公告。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 EN
商標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故障時,應立即於其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