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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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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 6 條
主管機關就前條文件書面審查無誤後,應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後,應向檢察機關查詢事業負責人有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情事。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
第 5 條
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光碟製造場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事業負責人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
五、製造預錄式光碟計畫書。
六、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七、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提供足資證明場區有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