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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第十三條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註冊之著作,不適用之。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