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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EN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得一次減收三年或六年,或於第一年至第六年逐年為之。
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年費金額以比率方式加繳。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前項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指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