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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EN
發明專利各項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申請提早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實體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四、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申請誤譯之訂正,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申請改請為發明專利,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七、申請再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五百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
八、申請舉發,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並依其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按項加繳,每一請求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中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情事申請舉發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九、申請分割,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十、申請延長專利權,每件新臺幣九千元。
十一、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申請強制授權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三、申請廢止強制授權專利權,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及第七款之再審查申請費,於修正請求項時,其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於申請案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以修正後之請求項數計算之。
二、於申請案已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後,其新增之請求項數與審查意見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數合計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八百元。
發明專利申請案所檢附之申請書中發明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發明人姓名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者,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及第九款之申請費減收新臺幣八百元。但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先提出之外文本為英文本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及第九款之申請案,以電子方式提出者,其申請費,每件減收新臺幣六百元。
同時為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一款之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
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任何人對於經核准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認有下列情事之一,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
一、發明專利之實施無取得許可證之必要者。
二、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並未取得許可證。
三、核准延長之期間超過無法實施之期間。
四、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申請人並非專利權人。
五、申請延長之許可證非屬第一次許可證或該許可證曾辦理延長者。
六、核准延長專利權之醫藥品為動物用藥品。
專利權延長經舉發成立確定者,原核准延長之期間,視為自始不存在。但因違反前項第三款規定,經舉發成立確定者,就其超過之期間,視為未延長。
發明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者。
二、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
以前項第三款情事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
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但以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提起舉發者,依舉發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