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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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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EN
第 36 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應備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其為刪除原內容者,
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
。但刪除請求項者,得以文字加註為之。
二、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如修正後致說
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頁數、項號或圖號不連續者,應檢附修
正後之全份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修正說明書者,其修正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及修正理由。
二、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其修正之請求項及修正理由。
三、修正圖式者,其修正之圖號及修正理由。
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如刪除部分請求項,其他請求項之項號,應依序以
阿拉伯數字編號重行排列;修正圖式者,如刪除部分圖式,其他圖之圖號
,應依圖號順序重行排列。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專利專責機關為最後通知者,第二項第二款之修正理由
應敘明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各款規定之事項。
專利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
EN
第 43 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申請或依職權 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 揭露之範圍。 專利專責機關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 內修正。 專利專責機關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認有必要時,得為最後通知;其經最 後通知者,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內,就下列事 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得於審定書敘明其事由,逕為審定。 原申請案或分割後之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專利專責機關得逕為最後 通知: 一、對原申請案所為之通知,與分割後之申請案已通知之內容相同者。 二、對分割後之申請案所為之通知,與原申請案已通知之內容相同者。 三、對分割後之申請案所為之通知,與其他分割後之申請案已通知之內容 相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