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商標法 EN
異議案件經異議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商標專用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為認定商標專用權之範圍,得申請商標主管機 關評定之,為商標法第五十四條所規定。茲所謂利害關係,係指因該商標 專用權範圍之認定有爭議,致影響其現尚存在之權利或合法利益者而言, 並不以有商標之註冊存在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