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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商標法 EN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3 年 03 月 11 日
解釋文:
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世所共知,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一般所知者 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