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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購自或售與其他園區之區內事業、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以完稅方式申報。
前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申報,辦理退貨出區手續。
前二項貨品,得準用第七條規定之方式,於次月十五日前辦理按月彙報;其以完稅方式申報者,準用前條內銷課稅區之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購自或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之港區事業,依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 EN
區內事業依前條規定辦理貨品出區(廠)時,應由區內事業報經海關核准之保稅業務人員依規定填具園區貨品出區(廠)放行單,經自行點驗後放行,放行單由保稅業務人員留存,以備海關及園管局或分局於必要時查核。
前項放行單,應先報請海關驗印後依號碼順序開具;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列印或電子媒體作業者,免予驗印,其號碼序號之使用,應先向海關申請備查,公司存查聯得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
第一項貨品,除依規定須事先報經海關複核文件或查驗者外,如屬須填具報單申報者,得先憑交易憑證、裝箱單及其他相關文件,自行點驗後進出區(廠)登帳,並按月彙報。
按月彙報案件,應以最後一批貨品進出區日期視同輸出入日期,於次月十五日前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第二項規定之放行單以電子媒體作業者,應記載簽名、日期,並保留修改紀錄。
區內事業內銷或輸往課稅區之保稅貨品,得依下列規定辦理按月彙報:
一、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
二、設置按月彙報登記簿,於出廠前按出廠批數逐批登記日期、品名、規格、數量、價格及預估稅額後,於擔保金額內先行提貨出廠。但經核准使用電腦登帳,且其辦理按月彙報之報單號碼,可由賣方事先確定,並據以登入帳冊及相關交易文件者,得免設置按月彙報登記簿。
三、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上月貨品彙總填具報單,辦理補稅。
前項區內事業如屬專營貿易業,其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非屬區內產製產品者,應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先向海關申請核准為一般優質企業。
第一項已辦理補稅貨品,因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須予賠償或調換者,應於出區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填具報單,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海關申請核准,免稅出區。
第一項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如經再加工外銷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退稅。但屬於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仍不得退稅。
第一項屬非交易行為之保稅貨品於海關放行後須留置原廠區者,應採逐筆申報方式通關,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