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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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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 13 條
經公開徵求獲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未依第八條規定期限,完成簽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手續者,園管局或分局得邀請次優之公民營事業遞補或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第 8 條
公民營事業應於接獲核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與投資開發興建契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並申請登記為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但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得延展三十日。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