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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EN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之範圍,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規定認定。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EN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從事轉運業務,指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加工、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後再銷售,且該貨品經前述處理後,仍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者。但不包括僅出租倉庫或設備供他人使用者。
區內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或提供諮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如係經營前項轉運業務所附帶發生者,亦屬轉運業務範圍。
區內事業如有轉運業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