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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申請人投資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前條規定之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申請人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前條第一項所稱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應符合第六條及下列規定:
一、自行由國內購置(包含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
(一)統一發票影本及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交貨證明文件影本、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影本或相關文件。
二、自行由國外進口:
(一)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影本、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影本或相關文件。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
(一)統一發票影本及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
(一)轉供自用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帳載紀錄、委託他人製造所取具之統一發票影本及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成本明細表、委託製造契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