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案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或績效獎勵,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二、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三、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查證經評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
四、未依科技專案管理制度執行。
五、違反法令或契約相關規定。
執行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依情節輕重不受理其申請科技專案一年至五年。
執行單位拒絕政府審監單位查核,或查核後經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依前條規定與本部或所屬機關簽約執行科技專案者(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應依約定期提交下列工作報告送本部或所屬機關進行審查:
一、執行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半年工作報告及年度執行報告。
二、執行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工作季報、年度執行報告及全程執行總報告。
科技專案執行期間,本部或所屬機關於必要時得依約進行查證,派員實地查訪或查核帳目,執行單位不得拒絕。
本部或所屬機關依前項查證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進度,得進行審議,依約調整各該科技專案之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