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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為辦理審核輔導事項,主管機關得召開專家審查會議之方式,準用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
主管機關為辦理臺灣優良品牌與臺灣精品選拔事項,得召集審查會議,並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執行審查作業。
臺灣精品選拔之初選,由國內審查委員選出臺灣精品獎;決選,由國內外審查委員共同審查,選出臺灣精品金質獎及臺灣精品銀質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