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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實地稽查受補助對象與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受補助對象對於前項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配合向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經通知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應廢止該企業所有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
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除金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經評定之獲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撤銷該項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並自撤銷日起三年內停止本辦法各項獎勵、補助或輔導措施:
一、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之陳述。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獲得評定。
三、獲獎產品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獲獎資格者,應即停止使用該證明標章,並繳回所獲得之獎狀、獎牌、獎座及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