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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產業創新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為鼓勵產業發展品牌,對於企業以推廣國際品牌、提升國際形象為目的,而參與國際會展、拓銷或從事品牌發展事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補助或輔導。
前項獎勵、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