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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公司經核定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並經取得完成證明,且依本條
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將其部分受免稅獎勵能獨立運作之全套服務設備,
轉讓其他事業,繼續提供受獎勵勞務者,受讓事業所受讓之服務設備,依
轉讓事業取得該設備之原始成本計算;未達該款所定投資金額者,不得繼
續享受轉讓事業未屆滿之免稅獎勵。
前項轉讓事業於轉讓後剩餘之服務設備,依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未達第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投資金額者,終止其未屆滿之免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