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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選擇適用本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規定之公司,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
募集資金,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
前項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下列支出:
一、公司固定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及營運支出。
二、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
第一項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其
可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金額,應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之金額占所募集資金
之比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