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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EN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
生技醫藥公司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申請租稅優惠,並應停止及追回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依前開規定申請所獲得之租稅優惠。
依前項規定應停止及追回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於停止或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生技醫藥公司之名稱。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 EN
為促進生技醫藥產業升級需要,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業務之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同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生技醫藥公司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前項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三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