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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於公司,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
撥給付盈餘之時,其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於合夥,指年度終了結帳之時,其於管轄稽徵機
關核定合夥所得額較原結帳有變更時,應按管轄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補扣
或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