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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稱「外銷損失」,係指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
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
而遭受之意外損失。
外銷損失準備應於年度終了時調整提列。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銷結匯收入者,固得按其結匯所得總額,扣除百分之 二免予計入所得額。但應以屬於其所有之外銷實績為限。此為五十三年所 適用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六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各規定之當然 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