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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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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創立或擴充」,係指本條例施行後者而言。
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條之二所稱「原始認股」,係指發起設立時發起
人所認股份或擴展增資時原股東以現金認購擴展增資之股份。
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條之二所稱「應募」,係指募集設立或擴展增資
時之應募股份及其承銷期間購買之股票。
1.
裁判字號:
廢
56 年判字第 2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生產事業申請利用當年度未分派盈餘增資擴展免徵所得稅,應由該事業於 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提供股東大會增資之決議副本,同時申請 之。原告申請利用五十三年度未分派盈餘增資擴展,免徵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僅於五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辦理五十三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 申報書內說明欄註明「保留申請」字樣,其時原告公司股東大會尚未召開 ,其申請以當年度未分派盈餘增資擴展,顯乏依據,而事後補提股東常會 增資決議,已逾規定期限,被告官署未准所請,委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