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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生產事業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加速折舊獎勵
者,其申請手續及應檢具之文件如左:
一、新投資創立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年者,應於其產品開始銷售或
開始提供勞務之次日起,一年內檢齊左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

(一) 股份有限公司執照影本。其係外國公司者為外國公司認許證、分公
司執照及經濟部核准投資生產事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 工廠登記證或小型工業許可證影本。其屬特定事業者,應另附特定
事業主管機關營業許可證或執照影本。
(四) 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獎勵類目及獎勵標準之審核證明書。
(五) 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證明之生產設備清單 (應載明:設備名稱、性能
、用途、廠別、出廠、購入或進口日期、數量、金額) 。
(六) 該管稽徵機關發給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期證明。
二、增資擴展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四年者,應於其新增設備開始作業
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次日起一年內檢齊左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

(一) 增資前後股份有限公司執照證影本。其係外國公司者為外國公司認
許證、分公司執照及經濟部核准投資生產事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 增資前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 增資擴展前後工廠登記證或小型工業許可證影本。其屬特定事業者
,應另附特定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或執照影本。
(四) 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獎勵類目及獎勵標準之審核證明書。
(五) 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證明之新增生產設備清單 (應載明:設備名稱、
性能、用途、廠別、出廠、購入或進口日期、數量、金額 ) 。
(六) 事業主管機關發給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期證明。
三、選定加速折舊獎勵者,應於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開始營業之年度結
束前,或增資擴展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年度結束前,檢齊
左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
(一) 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應檢文件同第一款。
(二) 增資擴展之生產事業,應檢文件同第二款。
四、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生產事業,在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
內,因增加機器、設備所增加之產量,申請併予計入免稅額內者,應
於新增加之機器、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次日起一年內,申
報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於辦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將其核准文件之影本一併附送該管稽徵機關。如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尚未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結算申報附
註說明。
生產事業在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內,其經核准免稅部分,免予辦
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暫繳稅款。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第七條規定所謂有關計劃文件,原條例含義廣泛,同條例施 行細則第十九條所指公司執照影本及經公司負責人證明之股東大會增資之 決議副本,不過例示規定而已。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生產事業申請利用當年度未分派盈餘增資擴展免徵所得稅,應由該事業於 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提供股東大會增資之決議副本,同時申請 之。原告申請利用五十三年度未分派盈餘增資擴展,免徵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僅於五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辦理五十三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 申報書內說明欄註明「保留申請」字樣,其時原告公司股東大會尚未召開 ,其申請以當年度未分派盈餘增資擴展,顯乏依據,而事後補提股東常會 增資決議,已逾規定期限,被告官署未准所請,委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