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
興辦工業人租購之工業用地,違反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其
未依核定計畫使用部分之土地,得由工業區主管機關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購買政府或公民營企業開發之工業區土地,照原購買地價強制收買,
另行出售與興辦工業人。
二、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因自用而終止租約之土地,照終止租約當期公告
土地現值強制收買,另行出售與興辦工業人。
三、依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購買之土地,照原購買地價強制收買
;依第六十八條租用之土地,終止租約,由所有權人收回自行興辦工
業或另行租售與興辦工業人。
前項強制收買之土地,已建有建築物者,不予補償,由興辦工業人自行拆
除或由工業區主管機關委託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為拆除,所需費用,
由興辦工業人負擔,興辦工業人拒不繳納時,在其應得之地價內逕為扣抵

第一項強制收買之土地,其因鄰近土地使用之變更,不適宜繼續作工業使
用者,得由政府作適當之變更使用,將土地出售或出租。原土地所有權人
得優先承購或承租;如不承購或承租時,原耕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
得次優先承租或承購。
稅捐稽徵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 EN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告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不受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