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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指公
司應設立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 (鎮) 地區,或於上開地區設立分公司
;所稱達一定投資額,指投資計畫中購置全新供生產或營業用之機器、設
備及建築物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所稱增僱一定人數員工
,指其增僱員工人數全年以月平均數計算達五十人以上;所稱一定產業,
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