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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紀錄資料,指下列資料:
一、日期及時戳。
二、無人載具之位置及速度。
三、無人載具狀態,包括係由人為控制、自動駕駛模式或遠端電傳控制。
四、自動駕駛模式中由監控操作人員介入控制之次數及類型。
五、感測資料。
六、由無人載具內部鏡頭或外部鏡頭所擷取之攝錄畫面。
前項第五款感測資料應以可供主管機關讀取之唯讀格式蒐集與留存,以供外部裝置下載及儲存。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EN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應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每月通報以人為方式介入無人載具之控制權次數及原因,以作為主管機關評估創新實驗安全性之參考。
申請人應蒐集及留存創新實驗期間之紀錄資料,並應自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後留存至少三年。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安全或公共利益之必要,得命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