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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稱已提出維持交通順暢及確保交通安全之因應措施,指下列事項:
一、車道或航道流量資訊之說明。
二、即時排除無人載具故障之規劃。
三、相關警示標誌及人員之設置規劃。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EN
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應審查下列項目:
一、具有創新性。
二、確認屬於依現行法規無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範疇,及為進行創新實驗而應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三、具有於開放性場域實驗之可行性,並已提出曾於模擬或封閉性場域測試之相關經驗及數據分析資料。
四、可有效提升交通運輸服務或系統之效率、提升安全或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
五、已提出維持交通順暢及確保交通安全之因應措施。
六、已評估潛在風險並定有相關因應措施,及其他與創新實驗計畫相關之安全或風險控管措施。
七、建置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
八、其他經審查會議決議應由申請人提出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