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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EN
申請人辦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一、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
二、未依主管機關核准決定辦理。
三、有不利於交通服務、公共運輸或造成環境災害之情事。
四、有危害參與實驗者或實驗利害關係人之人身或財產安全之虞。
五、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
申請人書面申請停止創新實驗,或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但有前項情形情節重大或已無法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創新實驗之核准。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應將廢止核准日期及原因揭露於機關網站。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EN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應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每月通報以人為方式介入無人載具之控制權次數及原因,以作為主管機關評估創新實驗安全性之參考。
申請人應蒐集及留存創新實驗期間之紀錄資料,並應自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後留存至少三年。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安全或公共利益之必要,得命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
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於媒體或電子網站公告實驗相關資訊,並於無人載具或實驗場域以適當方式進行告示。
創新實驗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時,申請人除應依相關法律負賠償責任外,並應主動即時暫停實驗且通報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事故之發生及後續處理方式。
前項事故發生後,主管機關經會同交通主管機關評估並確保安全無虞後,始得同意續行實驗。
有關申請人於創新實驗開始前之資訊公告與告示、事故發生後之通報程序、暫停實驗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申請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定參與實驗契約,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實驗者之解釋。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核准決定送達日之次日起,開始辦理創新實驗,並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測試起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