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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評價人員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
一、年資證明文件。
二、上一年度之評價案件經歷。
三、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異動資料。
評價機構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資料:
一、所屬評價人員之前項資料。
二、其他異動資料。
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 )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每年應達十小時以上。
已登錄之評價機構,其所屬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亦應符合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