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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在我國管轄區域外運用研發成果,應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貿易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國營事業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國營事業與外國技術合作,應經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