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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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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28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查估市價,得委託二家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相關法令為之。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於送交前條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前,應辦理查估市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