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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電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設置該線路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經該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