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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
經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指定並公告之產業,本部得洽請各該產業公協會提供該產業所屬會員名單,以利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輔導。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為指定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或已實際受影響而須加強輔導之產業,本部應建立產業競爭力觀測機制。
本部得不定期邀集學者專家、產業公協會及相關機關(構),就前項觀測機制之評估結果,召開指定輔導產業審議會,以指定預為輔導或加強輔導之產業。
前項經指定並公告之產業,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二項指定預為輔導或加強輔導產業,其認定基準為可能或已受市場開放影響,預估或實際變動達一定程度之可供客觀認定項目及個別產業之國際競爭態勢評估。
前項客觀認定項目包括個別產業之營運家數、產值、營業總值、就業人數、進口額、進口市占率、產品(或服務)單價、毛利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