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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
本辦法依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前條之觀測情形,指定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或已實際受影響而須加強輔導之產業,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
依前項規定指定之產業,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一項產業之認定基準、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