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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向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於一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但於本法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
本部或所屬機關對從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規定文化創意產業之文化創意事業,得提供下列產業活動之補助:
一、研發創作類: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鼓勵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三)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四)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五)協助地方產業創新。
二、人才培育類:
(一)鼓勵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二)以配合產業發展需求為目的之在職訓練、養成訓練、人才延攬或其他相關人才培育工作。
三、經營管理類:
(一)發展事業品牌、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二)運用智慧財產創造營運效益、建立智慧財產保護及管理制度。
(三)為拓展國際市場而進行國際合作交流或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
(四)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
四、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商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