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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產業創新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為促進產業轉型及升級,以維持在地產業、中小企業之生存,並保障在地之就業及環境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內政部,規劃鄉村型小型園區或在地型小型園區,並給予必要之協助、輔導或補助。
前項協助、輔導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