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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審查費按申請施工面積為計算基準,其金額如下:
一、三十公頃以下:新臺幣二十九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三千元。
二、逾三十公頃至一百公頃:新臺幣三十二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二千元。
三、逾一百公頃至三百公頃:新臺幣三十七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逾三百公頃:新臺幣四十六萬元,另加每公頃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前項申請施工面積以公頃為單位,未達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書或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
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三十日。
中央主管機關於申請人備齊相關書件後,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繳交審查費;申請人未於期限內繳交者,應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