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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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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 5 條
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方式委託公民營事業時,應依委託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甄選文件,記載下列事項,公告徵求公民營事業參與甄選:
一、產業園區之基本資料及初步構想。
二、產業園區類型或擬引進產業類別。
三、甄選資格及投標文件。
四、委託業務範圍及委託條件。
五、預估經費。
六、預定委託期間。
七、押標金。
八、甄選項目、標準及程序。
九、委託開發契約草案。
十、其他相關事項。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
第 3 條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業務所需資金,主管機關得視業務性質,規劃以下列方式支應:
一、全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一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餘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
三、全部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